| | 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专业资料中心 | 下载中心 | 环保产品展示中心 | 人才中心 | 雁过留声 | 环保论坛 | 环保网址集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就要环保网 >> 新闻资讯 >> 政策新规 >> 资讯正文 |
敬告:本站所有资料、文章、软件、电子书籍等都是收集自网上,或是网友提供.本站不拥有版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论你以什么方式从本站得到的资料,都请你在24小时从你的电脑彻底清除. 本站所提供资料都是出自交流技术为目的,请你不要作其它用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本站概不负责! 如果我们的资料中有侵犯你版权的地方,请你和我联系:E_mail:91ep@91ep.com,本人将及时删除所侵权的内容。 |
|||||
| 企业独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若基本处理生活污水其性质可认定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
| 环函〔2005〕270号2005年7月12日 | |||||
|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0-26 | |||||
|
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污水基本为生活污水,污水处理设施有别于专为处理企业内工作人员生活设施(如食堂、浴室、卫生间等)排放污水而设立的附属设施,在性质上应当认定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年2月28日发布)第三条规定:“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因此,对这类处理生活污水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费征收,应当适用《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
|||||
| 资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资讯 | ||
| 没有相关资讯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
Copyright@2002-2006 就要环保网 www.91ep.com 站长:蒋纪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