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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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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0
审批内容: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工业企业。

  审批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受理范围:

  由各地环保部门确定。

  审批条件:

  由各市级环保部门规定。

  审批程序:

  由各地环保部门规定。

  申请书格式:

  各地做法不同。

  承诺时限: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

  审批结果查询或公开方式:

  各地做法不同。

文章录入:91ep    责任编辑:91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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