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专业资料中心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人才中心 | 雁过留声 | 环保论坛 | 环保网址集 | 
您现在的位置: 就要环保网 >> 专业资料中心 >> 政策法规 >> 环境行政许可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 【字体:

     敬告:本站所有资料、文章、软件、电子书籍等都是收集自网上,或是网友提供.本站不拥有版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论你以什么方式从本站得到的资料,都请你在24小时从你的电脑彻底清除.
    本站所提供资料都是出自交流技术为目的,请你不要作其它用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本站概不负责!
    如果我们的资料中有侵犯你版权的地方,请你和我联系:E_mail:91ep@91ep.com,本人将及时删除所侵权的内容。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0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文章录入:91ep    责任编辑:91ep 
  • 上一篇文章: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固体废物环境标准目录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