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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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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事业单位,需要申请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在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流域,纳入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的排污单位,需要申请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 审批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受理范围: 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条件,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目前主要在一些地方法规中有规定。 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审批条件,《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有原则规定。对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证;对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但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审批条件: 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由相关地方法规规定,各地要求不同。 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国家环保总局对淮河、太湖有规定,详见《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另外,地方法规对提交资料有规定,各地规定不同。 审批程序: 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在相关地方法规中有规定,各地规定不一样。 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审批程序,国家环保总局对淮河、太湖流域做了规定,根据排污者排污量大小分别向省、市、县提出申请。一些地方法规对审批程序做了规定,各地审批程序有差别。 申请书格式: 实际工作中,排污许可证一般由省辖市级(少数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各地做法不同,详见各城市环保部门网站。 承诺时限: 环保法律、法规未做规定,各地做法不同。《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都按《行政许可证法》规定办理。 审批结果查询或公开方式: 各城市做法不完全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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