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新闻资讯 | 专业资料中心 | 下载中心 | 图片中心 | 人才中心 | 雁过留声 | 环保论坛 | 环保网址集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就要环保网 >> 专业资料中心 >> 政策法规 >> 环境行政许可 >> 文章正文 |
敬告:本站所有资料、文章、软件、电子书籍等都是收集自网上,或是网友提供.本站不拥有版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论你以什么方式从本站得到的资料,都请你在24小时从你的电脑彻底清除. 本站所提供资料都是出自交流技术为目的,请你不要作其它用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本站概不负责! 如果我们的资料中有侵犯你版权的地方,请你和我联系:E_mail:91ep@91ep.com,本人将及时删除所侵权的内容。 |
|||||
| 关闭、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审批(同意、批准、核准)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19 | |||||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受理范围: 产生污染物的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当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经环境保护部门“三同时”验收后方可投产。投产以后,因生产工艺、规模发生变化,或者新建了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委托社会上的专业企业治理污染,原有污染防治设施不适应新情况,或者没有必要运行的。 审批条件: 关闭、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后,其污染物通过其他设施治理可以达到排放标准的,才能关闭、闲置、拆除。不同的省、同一省内不同城市,要求不完全一样。 审批程序: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自行规定。 承诺时限: 各城市不完全相同,5-30个工作日。 申请书格式: 各城市做法不完全相同,详见各城市环保部门网站。 审批结果查询或公开方式: 各城市做法不完全相同。 |
|||||
| 文章录入:91ep 责任编辑:91ep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 | |
![]() |
Copyright@2002-2006 就要环保网 www.91ep.com 站长:蒋纪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