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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办理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手续(审批)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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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手续(审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19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申报单位情况;

  2、是否符合免于申报条件;

  3、提交资料内容和形式是否满足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

  审批依据: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审批条件:

  1、办理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申请表一份;

  2、免于申报证明文件一份;

  3、免于申报申请表和证明文件的电子件。

  审批程序:

  1、材料受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依据总局17号令受理申报单位提供的免于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2、材料汇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将初审合格后的材料汇总,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材料审查及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同意后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结果通知。

  4、批准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最终审查意见告登记中心,登记中心将通知申报人。

  审批流程图: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按总局17号令第二十八条执行。(注:1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现无国家有关规定,暂时不收费)

文章录入:91ep    责任编辑:91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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