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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手续(审批)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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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内容: 1、申报单位情况; 2、是否符合免于申报条件; 3、提交资料内容和形式是否满足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 审批依据: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审批条件: 1、办理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申请表一份; 2、免于申报证明文件一份; 3、免于申报申请表和证明文件的电子件。 审批程序: 1、材料受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依据总局17号令受理申报单位提供的免于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2、材料汇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将初审合格后的材料汇总,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材料审查及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同意后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结果通知。 4、批准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最终审查意见告登记中心,登记中心将通知申报人。 审批流程图: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按总局17号令第二十八条执行。(注:1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现无国家有关规定,暂时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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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91ep 责任编辑:91e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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