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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进口放行通知单的审批)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环保总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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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内容: 1、申请单位及进口数量情况 2、使用单位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3、列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化学品是否符合公约的规定 审批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 3、《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05月1日); 4、《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5、《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受理范围:《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的有毒化学品的进口 审批条件:1、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化学品中英文名称,美国化学文摘号、海关编码、进口数量、出口国(地区)、进口用途、包装方式、国内运输方式、装卸口岸); 2、合同外商的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3、进出口资质证明; 4、进口合同; 5、进口流向说明 审批程序:1、申请人将申请资料提交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登记中心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2、登记中心将符合的申请资料及处理建议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出是否批准进口的决定,将决定通知登记中心。 4、登记中心将书面决定通知申报人。 审批流程图: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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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91ep 责任编辑:91e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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