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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达标区评价方法探讨
作者:严中平    文章来源:环境污染与防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7

环境噪声污染是城市中一个突出的环境问题,为有效地降低城市环境噪声污染,近年来,国家环保局在全国各地推进了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工作。如何正确评价环境噪声达标区亦是该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根据实际工作体会,简述了环境噪声达标区的评价方法并对目前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和评价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1 环境噪声达标区评价

环境噪声达标区的评价主要是根据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基本要求,通过对拟建噪声达标区内各类噪声的监测、调查资料及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1.1 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基本要求

国家环保局在“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范”一文中已明确提出了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基本要求,即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适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经过强化环境噪声管理,使得区域内环境噪声水平和环境管理措施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单一功能区域。

①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该区域所执行的环境噪声标准。

②区域内9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的边界噪声不超过该区域所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固定噪声源,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标准5dB(A)。

③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并有针对该区域内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具体规定。

④区域内对道路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有具体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

上述4条基本要求是评价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原则和依据。只有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区域才能确定为“环境噪声达标区”。

1.2 环境噪声达标区监测、评价要点

对每一噪声达标区需进行区域环境噪声、固定噪声源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测与调查。噪声监测方法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或标准。各类噪声的监测评价要点分述如下。

1.2.1 区域环境噪声

确定拟建噪声达标区区块,调查其面积,确定有效网格大小及数量,计算达标区建设前后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昼、夜间)。

1.2.2 固定噪声源边界噪声

根据固定噪声源申报登记及人民来信来访确定拟建达标区内的固定噪声源总数,统计建设前后各固定噪声源的边界最大声级(昼、夜间)。根据厂界噪声标准计算固定噪声源达标数与达标率,并统计超过厂界噪声标准5dB(A)以上的固定噪声源。

1.2.3 建筑施工噪声

根据申报登记调查拟建达标区内在建的建筑施工单位数及施工周期、时段等,分类统计建筑施工噪声源和各建筑施工场界的最大噪声级(昼、夜间),根据建筑施工场界限值统计施工场地建设前、后噪声的达标情况。

1.2.4 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

统计拟建达标区建设前、后的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平均值,计算各自噪声的降低程度。

1.3 环境噪声达标区验收

环境噪声达标区验收是噪声达标区评价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一般由上级环境主管部门 组织验收。

验收由资料验收与现场抽测两部分组成。资料验收主要检查按规定所需的资料是否齐全、可靠、准确,并根据噪声达标区基本要求,逐项对照,以确定是否达到噪声达标区的要求。现场抽测主要抽测拟建达标区内20%以上的固定噪声源,以此评价达标区固定噪声源的达标情况,若抽测达标率小于90%或发现固定噪声源边界噪声超过5dB(A)以上,即可否定该噪声达标区。

2 达标区建设与评价中若干问题讨论

2.1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评价

按照环境噪声达标区基本要求“达标区内的建筑施工噪声不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这意味着在任何时期,噪声达标区内各建筑施工阶段的边界噪声都应符合国家标准。然而在实际中,由于建筑施工机械及工艺方面的原因,多数城市无法完全达到上述要求,主要表现在打桩阶段的夜间噪声普遍超标。由于目前我国不少打桩机械自身噪声较大,且许多 城市由于地质、工艺等关系,需要昼、夜连续打桩,故夜间打桩噪声超标这一问题,一时难以解决。对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对确因打桩引起的噪声超标,可根据其是否有具体明确有效的管理措施来确定其是否符合噪声达标区要求。今后随着国家建筑机械的更新换代,广泛使用低噪声打桩机械时,上述要求应严格遵守。

2.2 关于环境噪声达标区的监测质量保证

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建设与评价需进行大量的噪声监测工作,监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噪声达标区的质量。由于噪声达标区的面积涉及各地政府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得分,因此各地都想尽量扩大噪声达标区的面积,致使监测数据中难免产生虚假成分。主要表现在监测 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根据声传播特性,测点(传声器)离噪声源越远,声级就越低,若测量时远离噪声源,则测量结果自然较低,另外在围墙下(声影区)进行噪声测量,也使测量结果偏低,这样就造成了某些达标区监测数据虽然符合国家标准而实际不达标的事实。如在检查中发现,某些达标区内的固定噪声源,其厂界噪声测点并非离噪声源最近。为使监测结果能真实地反映噪声现状,保证达标区的噪声监测质量,一方面要求各地监测部门应与建设部门脱钩并严格按技术规范进行噪声监测,另一方面应加强日常监测和定期复测。日常监测主要在各噪声达标区区块内设立固定的噪声监测单元,定期将监测数据送入各地和上级环境监测部门,目的是随时监控达标区内主要噪声源的变化情况。定期复测应每隔1~2年对达标区内的各类噪声进行监测,这样能随时掌握达标区的噪声现状,以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2.3 关于环境噪声达标区区块的选择

根据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的要求,噪声达标区应首先选择居住密度较高的地区,即GB3096-93标准中的1、2类地区。而部分城市为了增加噪声达标区面积及建设上的方便,优先选择了人口密度较低且容易达标的工业区进行建设,这样做违背了建设环境噪声达标区的初衷,又难以进行正确的监测评价。对此,管理部门在进行有关考核时,可将工业区的噪声达标区面积按1/2甚至更低的比例计算。

一般而言,每一噪声达标区区块的面积应大于1km2。然而对于小城市(部分县级市)来说,因本身城市面积较小,某些区块达不到上述要求,这样无法进行正确的监测评价及验收。对此,对部分面积较小的达标区块,可并入城市中同一类标准适用区的区块(可以是不连续的)进行监测、评价,这样做既符合有关噪声达标区的建设要求,也满足了监测、评价的需要。

2.4 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的评价

在噪声达标区的基本要求中,对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仅要求其有具体、完善的控制措施和管理规定而没有定量要求。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中的规定“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因此,在噪声达标区建设中,也应将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作为固定噪声源对待,使其符合所在区域的厂界噪声标准。
大量的监测数据表明,交通噪声是城市的主要噪声源,也是影响噪声达标区的主要声源之一,只有交通噪声的明显降低才能使人感觉到噪声质量的明显好转。由于没有明确的要求,使部分城市对噪声达标区内的交通噪声的监测评价不够重视,有些甚至没有穿越达标区内的交通干线,如内河航运噪声、铁路干线噪声等的监测数据,使人无法判断噪声达标区建设前、后交通噪声的变化情况。对此,笔者认为应在环境噪声达标区基本要求申明确提出,“需用监测数据说明噪声达标区建设前、后交通噪声的降低效果”。

严中平------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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