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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解决七大法律问题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常纪文
作者:徐琦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14
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这为我们的未来展示了一幅人与环境良性互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美好远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在法律方面面临哪些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常纪文就此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常纪文说,从环境法学来看,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借助很多具体的环保法律制度,既要完善现有的立法体系,还要对现有的环境法制进行创新,这无疑是一个系统工程。
  常纪文说,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在立法工作上取得显著成效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打下了基础。但现行的环境立法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有许多缺陷和不足。从环境立法体系来看,没有统领性的环境基本政策法,“环境保护法”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合时代的发展需要,循环经济促进方面的法律和技术规范还处于很初级的水平,生态综合整治方面缺乏专门立法;从立法的本位来看,义务本位和纯粹的权利本位应让位于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本位,而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却未能实现这一要求,使市场主体、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参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主动性大打折扣;从立法的具体内容来看,现行的大多数环境法律制度对一些新时期产生的问题难以提供准确的法律解决机制,在市场运行、环境权益的保护、公众民主参与等方面,制度的建设很不发达;从立法的功能发挥来看,综合性的法律调整机制不足,难以全面、充分地解决环境问题的综合性、关联性、区域性、持续性问题,难以解决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相互渗透的综合性问题。
  常纪文说,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需要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体制与技术创新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这是一个长期的工作,目前亟待解决的关键性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一是全社会环境意识、环境伦理价值和环境文化的培养问题。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教育是“从娃娃抓起”,也出台了《全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纲要》等环境教育文件,但是这些文件缺乏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的明确支持,强制实施力差。今后需要加强环境教育和环境文化意识培养的全面性、系统性、实践性和持续性,倡导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伦理价值观念。
  二是环境信息权的充分保障问题。信息不充分将导致环境保护市场发育不完善,使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权和监督权难以充分实现。环境信息权的保障在俄、德、日等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中都得到了充分重视,而我国这方面的立法严重不足,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我们要发挥政府和民间中介机构在信息收集和沟通方面的桥梁作用,建立和完善企业的环境信息报告、申报登记、环境标志和标识制度以及公众环境信息的查询和获取制度,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三是市场主体和公众的民主有序参与问题。市场主体是国家的建设者,因此,在保障或限制、剥夺他们环境权利的时候,应尽可能地充分保证它们的环境参与权。而在我国,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由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领域还包括监督其他市场主体的行为,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参与公益性环境保护活动,组织或参加有关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参与立法和政策制订等。因此,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任重道远。
  四是环境产权和环保公共物品的缺陷问题。要扭转环境恶化的趋势,有必要明确环境的产权,完善环境的价值核算体系和公共环境产权的管制制度。而我国以市场为依托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立在自然资源基础之上的环境容量产权制度、环境美感及舒适性环境功能的产权制度并不完善,应建立主体多元化、客体多样化的环境产权制度,最大限度发挥环境的经济作用和生态功效。
  五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市场准入和政策扶持问题。我国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市场准入条件主要是技术条件,要设立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国家应加快促进环境友好型行为的外在动力和内在利益机制的建设,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进程,研究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与生态补偿机制。
  六是不适当的政府干预问题或政府干预失灵问题。适当的政府干预能够解决市场失灵所导致的消极影响,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解决不适当的政府干预问题或政府干预失灵问题,必须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决策体系,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制度、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
  七是环境友好型行为的技术支撑和技术转化问题。目前我国循环经济等环境友好型活动所依赖的先进生产技术和关键链接技术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有些技术还难以有效地在实践中得到转化应用。对于成熟的环境友好型新技术,国家应当通过组织、引导和扶持等手段鼓励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文章录入:91ep    责任编辑:91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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