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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 |||||
| 作者:傅儒成 文章来源:环境科学动态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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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自七十年代末在我国实行以来,它在贯彻“以防为主”的环保方针,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合理工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协调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通过调查,提出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 1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 先建后评,补课上车,后患无穷 很大一部分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是先评后建,而是边建边评,有的甚至是先建后评。这种环评滞后现象,严重影响和制约了环评制度的作用的发挥。把环境影响评价变成了对既成事实的说明和污染行为的解释,究其原因,主要是: (1)个别领导环境意识差,为了保住项目或者快上项目,往往“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支持经济发展,特事特办,特事快办为由,要求环保部门简化环评审批手续,从而严重干扰了环保部门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得一些有严重污染的项目顺利地闯过了环评关。这一点在引进外资项目,国有企业的技改项目,开发区内的部分建设项目上表现得十分明显。 (2)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法制观念弱,不择手段地逃避环评,部分项目建设者为了使项目尽快上马,早日建成,以缩短投资周期,早出经济效益没有严格按照环评审批程序办事,而是钻环评制度的“空子”。采取“边建边批”的办法,项目建成了;环评手续也办妥了,环评制度成了建设项目可有可无的“点缀”。 还有部分项目建设者,明知有些重污染的项目,环保部门控制很严。如事先报批,势必无法通过,于是,明知故犯,置环评制度于不顾,采取“满天过海”的办法,偷偷地建了再说,待到被环保部门发现要绳之以法时,便四处活动,找关系,托人情,走后门,为其项目寻找保护伞。而环保部门一方面碍于各种情面,另一方面也无奈于“木已成舟”,只好为其补办手续。 (3)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失当。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各部门(计划、土管、工商、金融)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如明确规定: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这一招在目前市场济的形势下显得十分有效。因为,不办理营业执照,企业就无法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也就没有合法的经营地位。然而,遗憾的是:目前各职能部门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办事,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把好环评审批关,致使有部分污染项目逃过了环评,而环保部又无权要求各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4)环保部门自身执法不严,监督不力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1.2 就事论事,环评质量低 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差,不能为环保部门审批提供切实可靠的参考意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项目概况部分主要是根据企业单方提供的数据资料编写,缺乏必要的调查核实手段,而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技术上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不能完全真实的提供有关建设项目方面的数据资料,致使该部分的许多数据“失真”、“失实”。当然,由此而推算出的有关污染方面的数据也就不可能准确可靠了。 (2)缺乏对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状况深入细致的调查,没有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充分,正确的预测和分析,因而也不能就项目的选址是否合理作出科学的评价,同时也就不可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与区域环保目标相脱节,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对建设项目的污染行为目前还是普遍的采用浓度标准评定法:即以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是否能够达到标准来评定项目是否可行,而没有引入总量控制的概念,没有应用前几年功能区划的成果,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容量,来分析项目的选址是否合理,项目的污染行为能否控制在区域环境的承受能力之内,从而评定其是否可行。 2 对策建议 (1)广泛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法制观念,提高他们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自觉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实行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但公众和部分领导对这项制度还缺乏了解,究其原因,同我们的宣传工作做得不够有很大的关系,把每年“六五”期间的短期突击宣传和平时利用各种新闻媒介的广泛持久宣传结合起来,把平时利用新闻媒介的广泛持久宣传和抓住典型违法事例进行新闻曝光的重点突出宣传结合起来。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级政府牵头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必要时制定相应的法规,改变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环保部门孤军奋战的局面,使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3)加强环评队伍建设,提高环评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写质量。 (4)把环境影响评价纳入“总量控制”的轨道,运用功能区划的成果,抓住环境容量这个核心,通过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产生的污染量和保持项目所在区域功能不变,目标不减的条件下项目的最大允许排污量,提出相应的污染物消减量,并以此为依据来确定污染治理措施,分析其经济技术可行性。这不仅克服了环绕影响评价与区域环保目标相脱节的状况,增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也有利于提高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质量,同时也有利于优化项目选址。 (6)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程序,对于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环评制度的建设项目敢于顶住压力,顶住人情面子,真抓实管,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决不心慈手软,树立环评制度的法律权威。 严把环评审批关,对不符合编写要求,质量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部门有权退回重新编写至符合要求。对经环评认为不可行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卡住不放,以免其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傅儒成 (浦江县环境监测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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