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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水回用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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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污水回用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wastewater reuse ( 征求意见稿 )
200×—××—×× 发布 200×—××—×× 实施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关于对国家标准 《污水回用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专家: 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1]27号文“关于请组织编制《污水回用设计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函”的要求,《污水回用设计规范》编制组本着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从具体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的精神,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寄达各单位及有关专家,请给予审查,对这本技术规范提出宝贵意见。 新编制的《污水回用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是在1994年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的《城市污水回用设计规范》(CECS 61:94)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科技进步水平和回用工程实践经验重新修订的,修订重点是: 1、在总则上强调污水回用的必要性,引入一定的强制性条文。 2、增加污水回用工程“可行性研究”一章。 3、重新修订各种用途的水质标准,在各单项标准出台前,规范引录各标准的主要项目,以满足使用者需要。 4、再生处理单元工艺增加了微孔过滤、化学除磷、活性炭吸附等设计条款,充实了规范的技术内容。 本规范编制组于2001年4月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主持的第一次编制工作会议时成立;2001年6月在全国污水回用研究会第五届年会期间形成讨论稿,并发给与会代表征求意见;2001年9月编制组再一次召开工作会议,对条文逐条议定;2001年10月在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主持召开的污水回用水质标准会议上对相关标准进行了讨论,并决定将各单项标准引入本规范,一并征求意见。最后,形成现在的“征求意见稿”, 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主编部门,并广泛征求意见。本规范编制组成员: 主编部门: 建设部城建司 主编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副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 国家电力公司热工研究院 主要编写人员: 周 彤 张 杰 陈树勤 姜云海 卜义惠 厉彦松 洪嘉年 朱广汉 吕士健 杭世君 方先金 陈 立 范 洁 林雪芸 杨宝红 等 对本稿意见请回复给下列地址: 联系人:周 彤 地 址:长春市工农大路8号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 邮 编:130021 电 话:0431—5653551—2267 传 真:0431—5652579 E-mail: tongzhou@mail.jl.cn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2001年12月5日 附:《污水回用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污水回用设计规范》编制组 二OO一年十一月十日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可行性研究 ………………………………………………………3 4 再生水水源 ………………………………………………………4 5 再生水水质标准 …………………………………………………5 5.1 再生水回用分类……………………………………………5 5.2 再生水水质标准……………………………………………6 6 再生回用系统 ……………………………………………………9 7 再生处理工艺与构筑物设计 ……………………………………11 7.1 一般规定 …………………………………………………11 7.2 构筑物设计…………………………………………………12 8 安全措施和监测控制 ……………………………………………16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17 条文说明………………………………………………………………18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我国水资源发展战略和水污染防治政策,缓解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城市应实施污水处理回用。 为使城市污水回用工程设计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为回用目标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污水回用工程设计。 1.0.3 应将污水资源纳入城市总体水资源规划,处理好城市境外调水与开发污水资源关系,优先开发污水资源;处理好污水排放与污水回用关系,经过处理的城市污水应充分利用,不宜直接排放。确定再生水是合法的城市水源之一。 城市在规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时,应同时安排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城市原有污水处理设施也应积极发展污水回用。 1.0.4 污水回用工程应做好向用户的宣传和对用户的调查工作,明确用水对象的水质水量要求。工程设计之前,宜进行污水回用试验,以选择合理的再生处理流程。 1.0.5 污水回用工程必须确保用水安全可靠和水质水量稳定,并加强水质监测。 1.0.6 污水回用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深度处理 advanced treatment: 进一步去除常规二级处理所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水中杂质的净化过程。深度处理通常由以下单元技术优化组合而成:混凝、沉淀(澄清、气浮)、过滤、活性炭吸附、脱氨、离子交换、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电渗析、臭氧氧化、消毒等。 2.0.2 再生水 reclaimed water recycled water 污水经适当再生处理后供作回用的水。再生处理一般指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当二级处理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并已回用时,二级处理出水也可称为再生水。再生水用于建筑物内杂用时,也称为中水。 2.0.3 再生水厂 water reclamation plant water recycling plant 以回用为目的的水处理厂。与常规污水处理厂不同,常规污水处理厂只是以达标排放为目的。再生水厂一般包括深度处理或仅深度处理。 2.0.4 二级强化处理 upgraded secondary treatment 二级强化处理是指在去除污水中含碳有机物的同时,也能脱氮除磷的二级处理工艺。 2.0.5 微孔过滤 micro-porous filter 孔径为0.05~1mm的滤膜过滤装置的统称,简称微滤(MF)。
3 可 行 性 研 究 3.0.1 污水回用工程可行性研究,应符合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 3.0.2 污水回用工程可行性研究内容应包括:确定回用用户;工程规模和水质要求;确定再生水厂的厂址;输送再生水的管线布置;确定用户配套设施;相应的工程估算。 3.0.3 污水回用用户的确定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 调查阶段: 收集可供回用的水量以及可能使用这些回用水的全部潜在用户的资料。 2 筛选阶段: 按潜在用户的用水量大小、水质要求、经济条件等因素筛选出若干候选用户。 3 确定用户阶段: 细化每个候选用户的输水线路和蓄水量等方面的要求,根据技术经济分析,确定用户。 3.0.4 根据各用户的水量水质要求和具体位置分布情况,确定再生水厂是与污水处理厂合建或者分建,再生水厂的数量、选址和处理水平,再生水输水管线的布置。 3.0.5 提出用户备用水源方案。 3.0.6 对各种回用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选,确定最佳方案。 4 再 生 水 水 源 4.0.1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并符合本规范第4.0.2、4.0.3、 4.0.4条规定的城市污水,可作为再生水水源。 4.0.2. 再生水水源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下道水质标准》、《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中有害物质允许浓度》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 排污单位排出口污水浓度超过下列指标时,该排出口污水不宜作为再生水水源: ——氯化物 500mg/L ——色 度 100度 ——氨 氮 100mg/L ——总溶解固体 1500mg/L 4.0.3 再生水水源应以生活污水为主,尽量减少工业废水所占比重。对于使用再生水的工业用户,其排水如对再生水水源水质有较大影响时,不宜再作为再生水水源。 4.0.4 严禁将放射性废水作为再生水水源。 4.0.5 再生水水源的设计水质,应根据污水收集区域现有水质资料和规划预测资料综合确定。对于只包括深度处理的再生水厂,当水源为二级处理出水时,其水质应满足城市污水厂二级出水相应标准。 5 再 生 水 水 质 标 准
5. 1 再生水回用分类 5. 1.1 再生水回用分类见表5. 1.1。 表5. 1.1 再生水回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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